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医药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和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下一采购年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6〕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医药机构做好第九批和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下一采购年续签工作,及时将本次续签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分解至辖区内各相关医药机构,指导辖区内相关医药机构做好本次续签中选药品的合同续签,强化续签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保障续签中选药品的采购供应和使用。
二、本次续签的第九批国家集采第三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6年3月30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第十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6年4月30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
三、请各医药机构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5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65号)等文件精神,继续落实好本次续签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货款回款等工作,并做好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确保采购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
四、按汕医保〔2022〕101号文要求,我局将于2026年1月将2026年度国家(省)集采预付医保基金拨付到位,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执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属地医保部门反馈。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和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下一采购年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6〕68号).pdf
202603-第九批国家集采第三采购年约定量表.xlsx
202603-第十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约定量表.xlsx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