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亚湾、仲恺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市直公立医疗机构、监狱医院及其他相关定点机构:
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二采购年将于2026年3月29日结束,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首年采购期将于2026年4月29日结束,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和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下一采购年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6〕68号)要求,为做好第九批和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下一采购年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已确认或填报第九批、第十批国家集采续签中选药品采购需求量的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惠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品种范围。第九批、第十批国家集采广东省中选供应清单(包括残缺规格、残缺基药规格)。
(三)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已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确认或填报的上述第九批、第十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量(见招采子系统)。
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二、实施时间
本次续签的第九批国家集采第三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6年3月30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第十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6年4月30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签订合同。各相关采购平台将按供应清单及价格在采购平台及时挂网,并提前公开采购主体的约定采购量。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按本次集采的中选结果和非中选药品价格重新签订新的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
(二)其它相关要求。本次续签中选药品有关医保基金预付、医疗机构回款等工作,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5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65号)等文件精神继续落实。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相关中选产品采购进度的跟踪监测,确保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执行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及相关部门反馈。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