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公告 > 湖北省鄂州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医保局省人社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医保局省人社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2/12 1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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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葛店开发区社保服务中心、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现将《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国家、省要求,做好新版药品目录落地、督促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等各项工作。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个人先行自付政策 

    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住院、门诊费用分甲类和乙类进行报销。 

    (一)甲类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原报销政策执行。 

    (二)乙类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由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甲类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在门诊、定点药店购买的单独支付药品(乙类药品),报销比例维持原标准不变。 

    纳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5年版)》的中药饮片按甲类报销比例执行;中药配方颗粒按乙类管理并先行自付20%后,再按甲类报销比例执行。 

    二、统一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新版药品目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个人先行自付政策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54号)》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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