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医保药品中药饮片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粤医保办函〔2026〕2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医保药品中药饮片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