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公告 >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2/27 17: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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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分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现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医保发〔2025〕9号)(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根据我市实际,新版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市统一确定为10%。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市统一确定为20%。

二、做好新版药品目录维护和落地工作

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会同信息化等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和贯标工作流程,于2025年12月31日24:00前完成医保药品目录库的维护更新工作。同时,各县区医保部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及时指导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新版药品目录的对照工作。确保2026年1月1日零时起,全市统一执行新版药品目录,确保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确保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

三、做好新版药品目录政策解释工作

各县区医保部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及时将通知传达到本管理区域内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工作,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确保政策及时、平稳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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